追究保荐责任不能“舍卒保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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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领军决策参考》2011年第23期5-5,共1页

摘  要: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通报了对负责胜景山河以及科冕木业两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有关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其中,对胜景山河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监管措施;

关 键 词:责任人员 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律师事务所 处罚措施 监管 股票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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