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对无效合同的重新定位与类型化区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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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桂林[1] 郭晓明[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68-71,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立足本国,借鉴国外立法体例,我国民事立法中对相对无效合同的定位可采取"无效范围说",通过合同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将合同关系进行"二元"划分。同时,相对无效合同应在合同效力类型中取得应有的独立地位,区分为公共政策贯彻型、经济效率促进型以及交易安全维护型三种类型。

关 键 词:相对无效合同 规范性质说 效力范围说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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