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费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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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安异[1] 毛卉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武汉市监察局,湖北武汉43001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4期37-44,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商业欺诈的罪与非罪研究"(项目编号:10YJC82010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31541010704)资助

摘  要:逃费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逃避缴纳公共管理中各种规费的行为。规费包含了一定的管理目的性,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财产性利益,也不完全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对规费以财产性利益论,刑法就会挤占行政法的适用空间。通过中外刑法比较可以看出,逃避支付不同于诈骗行为,我国现有立法存在漏洞,司法解释无法解决逃费的定罪问题。缴费卡是不同于规费的交易工具,符合财物的特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而逃缴罚款则不构成财产犯罪。

关 键 词:逃费 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 

分 类 号:DF62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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