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贿赂犯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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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杰[1] 孙慧芳[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4期45-52,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海外贿赂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互为对合的行为。对该类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该犯罪行为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我国反腐败的实际情况,新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给付财物"应包括实际、承诺及提议给付;在"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中,只要我国或者外国(国际)规范的其中之一对某种商业利益的不正当性质进行了规定,就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所得利益足以帮助行贿人在商业上实现盈利的,应认定"为谋取商业利益"。

关 键 词:海外贿赂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八) 不正当商业利益 

分 类 号:DF6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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