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的醉驾累犯制度初探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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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4期103-110,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2年上海市教委重点创新项目"刑事诉讼哲学研究"(项目编号:12ZS15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驾驶人醉酒驾车应受刑事处罚,但是,该修正案对于行为人在受到刑罚以后又重新醉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尚未明确,而现行累犯制度却无法对其适用。有必要设立醉驾累犯制度,以充分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的初衷,并完善醉驾惩处和累犯适用机制。构建醉驾累犯制度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且对以后探讨在轻微但高发刑事案件中适用累犯制度更具有开拓性意义。构建醉驾累犯制度应明确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构造、先后两行为的性质、时间间隔以及二次醉驾刑罚后果等内容。

关 键 词:醉驾 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 

分 类 号:DF62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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