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助理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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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亦璟[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8期28-2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通过研究国外的制度建设可知,立法助理制度的确有它的局限性:运用得好,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提高立法者的法案审议能力和审议效率方面的作用,从而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运用得不好,则有可能干扰、误导组成人员正确行使立法权,产生立法偏向,从而形成立法权新的流失。本文倾向于采纳立法助理制度,因此,以较多篇幅讨论该制度的引入原因与完善措施,而对该制度的反思较为简单。

关 键 词:立法助理 局限性 行政权力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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