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体试药侵权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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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玉霞[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8期273-27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药物临床试验,俗称人体试药,是新药研制并上市的必经过程。试药中的受试者,因缺少民事法律规范中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自身的合法权益常受损害,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受试者合法权益受损案件,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由原告即受试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很难有效保护受试者的利益,因此本文认为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并区分不同性质的被告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

关 键 词:人体试药 试验者与申办者 伦理委员会 过错推定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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