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商事组织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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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栾鸾[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12年第3期28-31,共4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基  金: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项目"金融市场秩序法律保障研究"(2007T060);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法治的变革与完善"(L08DFX030)

摘  要:保险产业中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范围或许是所有产业中最广的,相互保险公司为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制度由早期的海上保险发展而来,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85条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彼此同意互相承保海上损失,称为相互保险。一般推论,相互保险社乃相互保险组织中最早的形态,嗣后依相互公司的组织规定成立的,为相互保险公司;依合作社章程组织经营的,为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是唯一公司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也是当前世界保险市场上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关 键 词:相互保险公司 商事组织 立法研究 《海上保险法》 相互保险组织 保险合作社 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组织形式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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