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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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玮[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55-60,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股东优先购买权,系指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1〕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以进行转让。

关 键 词:股东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 诉讼模式 制度 财产权利 转让人 有限责任 股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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