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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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跃东[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71-76,共6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福建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实施机制研究(JA10030S)"的成果

摘  要:《地方组织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不一致,其效力位阶可以根据《立法法》得以确定。从宪法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在我国现行宪法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规定中,环境保护事项应在该宪法规范的射程之内。有关立法事实也为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因此,在现行法体系中,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具有环境保护职权。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有效行使,还面临很多体制障碍,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关 键 词:乡镇人民政府 职权 法规范 环境保护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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