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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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振民[1] 刘振卿[2] 李刚[2] 张川[2] 慕勇清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教学部,北京102249 [2]北京工业大学体育部,北京100124 [3]北京市一七一中学,北京100013

出  处:《山西体育科技》2012年第1期54-57,共4页Shanxi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高校与其在校学生间存在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这里的保护融入其管理中。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公平责任的运用应慎重,只有在学校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体育运动中的正常风险造成的伤害事故应由受害人自担。高校教师应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将伤害事故防患于未然。高校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也是有效化解风险的方式之一。

关 键 词:高校体育 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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