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制裁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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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彦波[1] 杨悦[2] 

机构地区:[1]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2]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211189

出  处:《学术交流》2012年第4期66-69,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法律制裁功效研究"(11544102)

摘  要:我国民事制裁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用行政手段管理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延续。目前我国的民事制裁割断了与民事责任的联系,使得民事制裁制度缺少法理基础支持,其适用范围与行政制裁范围存在重叠与冲突,使得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无法解决。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民事制裁,破坏了司法的被动性,容易造成司法权威的损害。从民事责任角度界定民事制裁的概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民事制裁是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关联的概念,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民事制裁的适用范围应当与民事责任相适应,限制在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范围之内。

关 键 词:民事制裁 《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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