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者保护原则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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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吉文[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88-92,共5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涉外管辖协议研究>(项目编号09YJA820056)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协议管辖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为了防止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强势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弱势方签订对弱势方不利的管辖协议,国际社会已经逐步形成涉外协议管辖上的弱者保护限制条件。此外,实质正义的发展也促进了弱者保护限制条件的形成。我国现行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未对弱者保护原则限制条件加以规定,但我国作为一个消费者大国与制造大国,为了保护我国处于整体弱者地位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需要在立法中规定弱者保护限制条件。

关 键 词:涉外协议管辖 弱者保护原则 限制条件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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