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监护安排中儿童意愿之听取与考量——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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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思琴[1] 

机构地区:[1]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2期53-59,共7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  金: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离婚背景下儿童权利的法律救济"(12YJC820010);南昌航空大学社科基金项目"离婚后亲子关系法律制度研究"(EA2011141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父母离婚后的监护安排中,儿童有着不同于父母的独立利益,儿童应有根据其年龄和智力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包括不被强迫表达意愿的权利。离婚的情感纠葛和由监护引发的争议,使得父母向法院传递的影响监护判决的信息可能严重失真,听取儿童意愿是纠正这种失真的途径之一。适龄儿童的意愿,应作为监护安排的主要考虑因素,尽管不是唯一的因素,只有与其最大利益不符时,儿童意愿才得被背离。

关 键 词:离婚父母 监护安排 儿童意愿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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