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谈判制度下的劳工权益最大化——以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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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雅清[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9期63-6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工联合起来与雇主进行博弈而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它通常依托集体合同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工者的权益与稳定的维持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集体谈判制度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普遍适用的调整机制,而其在我国正处于刚起步的时期,这一制度的程序与内容上都具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集体谈判若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将会成为实现劳工权益的一把利器,但是如果其只流于形式,也将会导致劳工权益的渐渐流失以及劳工利益背后各种社会问题的浮现。本文将以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例就集体谈判的代表权与程序以及其不足与完善、集体合同谈判内容将如何完善使劳工权益走向最大化浅谈我个人观点。

关 键 词:集体谈判集体合同 职工代表会政府干预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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