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出口合同关键性条款的主要规定及风险防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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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棣成 

机构地区:[1]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12年第4期57-59,共3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接第三期“上”)七、正确表示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一)保险条款的正确表示1.以FOB、FCA、CFR、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订为:保险:由买方负责办理(Insurance:TobeCoveredbytheBuyers)。2.以CIF或CIP贸易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应由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此时,保险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利益,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订得明确具体,一般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费率、投保责任、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等内容。例如表述为:

关 键 词:出口合同 风险防范 保险条款 买卖合同 保险费率 投保人 贸易条件 货运保险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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