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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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海娟[1]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出  处:《理论月刊》2012年第4期96-98,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1YJC820100);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jyty098)

摘  要:社会权主要是由国家积极义务来保障实现的权利。对社会权的保障在于保障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过上健康而又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属于社会权的核心权利。我国宪法从不缺乏对社会权的保障,这是由国家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结果,且随着宪法的完善,我国社会权保障出现了较大的发展,具备了"宪法委托"或"制度保障"的特点。但宪法规范对社会权的供给仍然不能完全适应权利保障的需求。

关 键 词:社会权 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保障 

分 类 号:D621.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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