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会话推理有效性探析——以商谈论的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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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榆琴[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6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107-110,共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课题"法律推理研究--语用学与语用逻辑的视角"(07BZX046)

摘  要:传统法律推理模式的有效性标准往往进行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区分,而法律会话推理因为具有商谈性质,从而使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融合成为法律会话推理的标准。实现法律会话推理的有效性要达到三个向度的要求:形式,实质和程序向度。形式向度是使推理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即话语的含义要保持在可预测的范围之内;实质向度是使推理的过程具有切适性,共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程序向度就是要在程序上创造理想的商谈语境让会话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关 键 词:法律会话推理 有效性 商谈 

分 类 号:D900.5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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