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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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玲玲[1] 

机构地区:[1]五家渠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新疆人大》2012年第4期37-37,共1页

摘  要:修订后的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选举委员会是主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主体,而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选举法第十条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一项就是确定选举日期。

关 键 词:选举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常委会 代表选举工作 民族乡镇 选举法 市辖区 

分 类 号:D62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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