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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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豆忠娟 

机构地区:[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7期39-4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关 键 词: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 罪行 犯罪嫌疑人 自动投案 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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