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理论与实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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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敦[1,2]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滨州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57-61,共5页Journal of Binzhou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研究"(11CFX023)

摘  要: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其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财产相区别,专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存在。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将其财产性质予以公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信托登记应采取对抗效力的立法模式,以给信托法律实务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信托法律实务显示,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有待时日。委托人的债权人欲撤销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应当符合合同法有关债权撤销权的条件。

关 键 词:信托财产 独立性 登记效力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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