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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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林[1] 胡庆翠[2] 

机构地区:[1]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合肥230022 [2]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11

出  处:《西部大开发(中旬刊)》2012年第2期74-75,共2页

基  金:基金项目:2011年度安徽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号AJ2011D)0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贪污贿赂类罪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外延.拓展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范围,表现了我国打击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心和信心,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呼应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之后,增加了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这一规定在社会上叫好之声不绝于耳,在司法界引起不少的争议.究竟如何把握和适用这一罪名,本人认为应在比较中准确把握该罪名的内涵,才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关 键 词:受贿罪 法律适用 实践认定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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