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与法治视野下四川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以社会学法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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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晓欣[1] 

机构地区:[1]乐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四川乐山614004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0期110-112,123,共4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  金:乐山师范学院2010年科研项目"和谐与法治的四川新农村研究"系列成果之一(S1045)

摘  要:社会学法学重点探求法律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以及如何产生这些效果。中国民营企业的宪政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待遇原则、保护原则与限制原则等。构建民营企业发展的宪政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民营企业地位的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与民营企业主权益的保护。据实证调查,民营企业宪政保护在四川省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民营企业权益;个别政府部门执法问题损害民营企业权益;各种变相赞助损害民营企业权益及其他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情况。民营企业发展的宪政体系的构建与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现代法治国家的形成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 键 词:和谐 法治 四川 民营企业 宪政 社会学法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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