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公约框架下的“碳标识”认证正当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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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华[1]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74-76,共3页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

基  金:2011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低碳经济模式下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FXJ17)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碳标识作为推行低碳经济的工具,属于国内单边环境措施。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碳标识认证工作的开展,碳标识认证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应对气候变化公约框架下审视碳标识认证问题,发现单边推行的碳标识措施有违环境公约在气候变化领域确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碳标识认证应在多边体制下公平的推进。

关 键 词:碳标识 气候变化公约 正当性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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