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与最终争议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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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学毅[1] 胡纪念[1] 马长锁[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40

出  处:《中华精神科杂志》2012年第2期70-73,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Psychiatry

基  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09YJC820118)

摘  要: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是我国司法精神病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鉴定医师必须要解决2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此属医学诊断问题;继而根据被鉴定人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最后得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此属法定能力问题。经过长期的理论探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理论基础,

关 键 词:刑事责任能力 能力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 精神状态 被鉴定人 诊断问题 鉴定结论 法定能力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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