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中的《社区再投资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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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孙天琦(翻译)[3] 杨岚(翻译)[3] 张晓东(翻译)[3] 刘社芳(翻译)[3] 周彦君(翻译)[3] 孙炎炜(翻译)[3] 

机构地区:[1]Elizabeth Laderman and Carolina Reid [2]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

出  处:《西部金融》2012年第3期32-40,共9页West China Finance

摘  要:目前抵押贷款违约率和房屋止赎的规模,尤其是在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情况,引发了针对《社区再投资法》(CRA)和住房按揭抵押贷款监管法规的争论。一方面,批评者认为,CRA鼓励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地区贷款,从而促成了当前的危机。例如,经济学家ThomasDiLorenzo写道,目前的住房危机是“三十年来政府政策的直接结果,因为政府迫使银行对信誉不好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布鲁金斯学会的RobertLitan也是同样的看法。他们认为20世纪90年代对CRA的强化可能促成了目前的危机。如果没有如此积极的推动《社区再投资法》,Litan说:“可以想象这不会那么糟糕,我们应该承认这一点。”。

关 键 词:《社区再投资法》 次贷危机 抵押贷款市场 20世纪90年代 贷款违约率 放贷 中等收入地区 布鲁金斯学会 

分 类 号:F837.124[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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