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权条款”入宪模式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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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强 

机构地区:[1]全国宣传干部学院,北京100144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117-122,共6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宪法与社会变迁关系的实证研究"(11CFX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人权条款入宪后必然会对我国原来宪法的价值体系和规范逻辑造成影响。从规范定位上看,我国人权条款应该定位为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而不是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人权条款作为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入宪后造成现有宪法文本中的人权和公民权的逻辑错位、内在逻辑体系上的不协调。因此,理性反思我国人权条款的入宪模式及其问题就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规范难题。

关 键 词:宪法 人权条款 入宪 

分 类 号:D911.0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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