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以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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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学文[1] 

机构地区:[1]广东金融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4期26-32,共7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推进布雷顿森林机构治理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145)

摘  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正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上具有标杆意义,对金融危机的历史审视以及立法考察昭示着:做大市场与推动金融创新,绝不能消解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不仅应该明确体现在金融监管目标中,还需要设置为达到目标的适当监管机构。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我们需要考量本国现实条件,要在金融立法和监管中培植金融消费者保护思想,并体现为具体的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以央行"牵头监管"模式为主的多层次金融消费者保护性机构。

关 键 词:后金融危机时代 消费者保护 金融监管目标 监管机构 金融创新 

分 类 号:F833.0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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