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适用诚信原则情况考察  被引量:1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徐国栋[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4期22-31,共10页Law Science

摘  要:诚信原则在我国法院以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种形式得到适用,前者主要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公司法、代理法、商标法、票据法领域,法院对善意的理解主要有"确信"、"信赖"、"不知"、"客观行为"等4种。后者被法院按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方式理解,其中前者是害人行为的阙如,后者是利人行为的具有。但我国法院并不曾把主观诚信理解为错误,并且经常在宣示的意义上和向一般条款逃避的意义上适用诚信原则,这些是需要改进的缺陷。

关 键 词:主观诚信 客观诚信 司法适用 向一般条款的逃避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