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宁红丽[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4期32-41,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号:08CFX02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的成果
摘 要:虽然民法为自治法,但其亦存在一定数量的强制性规范。相较于人民可不受拘束而另为其他约定的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潜藏着侵害私法自治的更大危险,对现行民法中强制性规范加以反思与检视诚有必要。公共利益、社会正义、弱者保护、家父主义等理据固然系民法为规范性强制所不可或缺,但应慎重对待。通过转换国家治理策略、使为强制者承担严格的论证义务、优先诉诸现存正当理由、进行比例原则的操作、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对强制性规范作出不同安排、程序控制优先于结果控制、实现部分强制性规范的半任意化与任意化、慎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最严厉的责任方式等途径,有助于提升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质量,增强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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