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定性分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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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丽勤[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4期140-146,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创新>(项目批准号:10YJC820178)的阶段性成果;系同济大学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摘  要: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类型和犯罪手段不同,不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绑架罪的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该种目的。凡是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相威胁,向第三人提出索债要求的,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或非法的债务关系,无论索取的数额是否超过债务数额,都构成绑架罪;反之,应视情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等犯罪。

关 键 词:绑架 非法拘禁 索债 定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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