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驾的司法实践新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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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118-123,共6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2012年上海市教委重点创新项目<刑事诉讼哲学研究>(项目编号:12ZS1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在对其进行追究之时首先应当确定醉驾标准,而这一标准应以社会一般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和程度来事先确定,否则刑法将失去统一性和稳定性。对于行为人多次醉驾的,应当建立醉驾累犯制度,以达到修正案对醉驾行为严格处理的目的。此外,执法人员对醉驾行为人进行拘留时应当明确其性质,当其酒精浓度超过醉驾标准的时候,拘留应当为刑事拘留。每个人的体质不同,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取证,并且应及时完成相应诉讼程序,否则将对行为人权利的行使产生阻碍。

关 键 词:醉驾标准 醉驾累犯 拘留性质 取证和诉讼时限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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