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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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睿[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市100000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年第5期81-83,共3页

摘  要:破产重整程序将企业置于程序的中心,目的在于拯救困境企业,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在根本上实现多种利益的平衡。在这个过程中各方主体要进行妥协、退让和博弈,其所涉及到的利益冲突表现为不同的层次,对社会利益的优先考虑仅仅解释了重整制度本身的存在意义,在具体的制度中,还需要对更加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平衡。无论是债权人或是债务人利益,破产立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利益,以达到共赢的局面,尽量将企业破产可能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从这个层面上说,纠结于具体制度价值的设计究竟应以谁为重是没有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制度运行过程中,先进的理念如何转化成合理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又以何种运行方式实现立法的初衷,这是我国的破产重整在立法和实践中必须要面对的艰巨任务。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利益 债务出资人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 

分 类 号:DF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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