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准占有制度在储蓄合同中的适用——以银行对储蓄合同第三人“善意付款”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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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俊[1] 

机构地区:[1]合肥市委党校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0期35-37,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债权准占有制度是债务人以为第三人是真正的债权人并对之进行清偿,履行其应对真正债权人的给付义务的一种制度。它是以外观理论为依据,侧重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在储蓄合同中适用该制度可以防范银行风险。储蓄关系涉及国计民生,针对司法实践中因银行对第三人"善意付款"而产生的存款冒领纠纷时,应该结合储蓄关系的特点谨慎适用该制度。

关 键 词:债权准占有 储蓄合同 表见代理 善意付款 附随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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