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期民法变革的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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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波[1] 

机构地区:[1]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经济法方向),贵州贵阳550001

出  处:《大观周刊》2012年第15期24-24,43,共2页

摘  要:近代以来,在与西方列强的对抗中,古老的中华帝国在军事、外交、经济等方面,接连受到重创。痛定思痛,国人不断反思民族传统中的优劣良恶。清末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以期通过实现民法法典化的变革,其变革途径主要为主法路径。但这一目标并未完全实现。民国前期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变革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此时的社会背景与清未有较大不同.而且外国法与本体上升到司法实践层面。民法近代化继续推进的要求,民事制定法制度供给的不足,立法机关的虚悬、大理院拥有的统一解释法律权限、高素质的大理院推事队伍等因素,共同构成担保物权制度变革的内部动因,并形成了以大理院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民事法律制度变革的司法路径。

关 键 词:民法近代化 清末修律 六法体系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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