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车人员”因车辆撞击甩出车外并未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上诉人范永红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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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承晔[1] 谢琴铮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2年第2期53-56,共4页

摘  要:【提要】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其救济对象仅限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在具体认定“本车人员”是否向“第三者”转化时.应考察事故节点发生时.受害人在这一事件节点处于“本车人员”地位还是“第三者”地位.亦即综合考量保险事故和该事故者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故节点特定人员是否具备转化为“第三人”的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进行判断。

关 键 词:保险合同纠纷案 财产保险 第三人 交强险 上诉人 “第三者” 保险事故 公司 

分 类 号:F840.6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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