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生态文明与经济法哲学基础拓新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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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恩钱[1]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87-94,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自然灾害的法律应对"(CLS(2011)D76);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海洋灾害的适应制度研究"(11JCFX09YB);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视阀下核灾害预防制度研究"(12YJC82007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风险社会是发展的副产品。经济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基础,经济法是促进经济发展之法。"发展中心主义"的经济法哲学无疑在基础意义上与风险社会因果性关联。而生态文明是人类应对风险社会的根本出路,它要求经济法哲学从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遵循生态文明建构的"共生、共进、再生"原则,将自由与调节建立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共生"之上,追求公私利益在对立中"共进"、权利与权力在循环中"再生"。

关 键 词:风险社会 生态文明 经济法哲学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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