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权立法问题之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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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龙杰[1] 

机构地区:[1]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5期175-180,共6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9B14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07JJD810158)

摘  要:法人应否享有人格权应取决于裁判利益冲突的实用考量。相较于财产权,法人人格权在人格利益的保护上更具优势,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与特定主体的不可分离。法律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正当性。现阶段立法仅应承认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法人具体人格权,不宜赋予法人以一般人格权,但应以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法人人格权。

关 键 词:法人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非财产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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