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本法律观的基本原理、渊源及对我国现代社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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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敏[1] 杨洋[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1期1-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法律因人的需要而产生,其创设及运行都应围绕人的需要。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它将人视为法律的根源、主体和目的。以人为本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已有之,它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对当时的社会制度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对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本法律思想源远流长,其并非是现代社会亦或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物,它对现代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和宪政国家具有指导性意义。

关 键 词:人本法律观 中国传统文化 以人为本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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