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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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蔚苗[1] 邓君韬[1] 

机构地区:[1]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1期79-8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邓君韬副教授指导的西南交通大学首批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中国铁路运营安全刑法规制研究"之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1061372).小组成员包括:王化薇(组长);肖遥;刘燕茹;蔚苗;陈佳

摘  要:铁路在提供便捷高效运输服务的同时,其本身的运营安全不容忽视。1997年刑法新增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后,仍存在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如何厘析等问题。本文从两罪的主体要件出发,以2008年发生的胶济铁路事故为例尝试廓清二者界限。

关 键 词: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玩忽职守罪 胶济铁路事故 犯罪主体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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