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在场权与侦查权的博弈与平衡——写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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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琳[1] 

机构地区:[1]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1期94-9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律师在场权来自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目前在英美意大利等国家法律对其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对律师在场权的呼吁时有出现,其主要目的主要是是为了制衡侦查权,以防止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目前已有少数检察院进行了尝试,但是由于理论研究及实践的缺乏,对律师在场权还是持保守态度的居多数,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来看,对该权利也予以回避,但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运用,终究将只是时间问题。

关 键 词:律师在场权 侦查权 博弈 平衡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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