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之渎职类犯罪主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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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化薇[1] 邓君韬[1] 

机构地区:[1]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1期252-25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邓君韬副教授指导的西南交通大学首批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中国铁路运营安全刑法规制研究"之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1061372).小组成员包括:王化薇(组长);肖遥;刘燕茹;蔚苗;陈佳

摘  要:晚近发生的一些铁路安全事故促使人们将关注焦点从高铁的速度转变为高铁的安全。本文探究了原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刑法规制模式,以刑法解释论分析认为,对负有铁路运营安全监管职责的领导以渎职类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论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该解释结论同时兼具积极社会意义。

关 键 词:铁路运营安全 渎职罪 犯罪主体 公务性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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