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问责,莫等“人走茶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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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继坚 

出  处:《山西老年》2012年第5期14-14,共1页

摘  要:深圳市日前规定,公职人员公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当事人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关 键 词:终身负责制 问责 公务行为 公职人员 职务变动 岗位调整  深圳市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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