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统计局首例行政复议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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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辽宁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出  处:《辽宁经济统计》2012年第3期20-20,共1页Liaoning Economic Statistics

摘  要:2011年9月26日,朝阳某公司因不服朝阳市统计局做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向朝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而引发了朝阳市首例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经过朝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近6个月的审理,于今年3月8日,以申请人接受统计行政处罚而告结案。一、案件由来及经过朝阳某公司是朝阳市统计’局管辖的统计报表报送单位。按照2011年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该公司应当在2011年7月10日前上报二季度《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报送相关统计资料。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关 键 词:行政复议案件 朝阳市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首例 统计行政处罚 统计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委员会 

分 类 号:F3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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