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工伤职工就医及费用结算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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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5期54-54,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目前,北京市人社局下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工伤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新发生的工伤,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工伤医疗费用可按以下方式结算: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和住院医疗费用以服务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工伤职工医疗的费用,可以实行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关 键 词:费用结算管理 工伤职工 北京市 就医 工伤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费 医疗机构 

分 类 号:F842.684[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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