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渊源探析——以法律的继受为视角考察寻衅滋事罪的存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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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成宝[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财经政法资讯》2012年第2期42-48,共7页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摘  要:现行刑法中的罪刑规范并非凭空而设,而是缘于法律的移植或者继承。寻衅滋事罪作为现行刑法中的罪名之一,亦可以从法律的继受的角度探寻其存在依据。具体而言,应考察寻衅滋事罪在域外与域内的立法渊源。虽然世界各国刑法及中国古代刑律并无寻衅滋事罪的明文罪名,但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确实在域内及域外均有其立法渊源,因此不能轻易地作出世界各国刑法及中国古代刑律对寻衅滋事罪没有明文规定的结论,进而也不能以此作为废止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之一。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立法渊源 存在根据 法律 继受 现行刑法 存在依据 行为类型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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