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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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管晓峰[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8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227-233,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现行的公司变更登记制度不能对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真伪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多从保护交易结果的角度裁判争议。为更好地解决争议,应当设置四个方面的救济措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份转让的条件;在工商局对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时须由权利人亲自进行;对股份转让提供一份标准事项的指引文件,减少当事人犯错误的机会;在股份转让变更登记中规定强制公证的程序,公司登记机关对超过一定金额的股份转让可以要求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到现场公证。

关 键 词:股份转让 公司决议 变更登记 现场公证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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