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财产申报制度有六方面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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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丽平 

出  处:《廉政瞭望》2012年第8期35-35,共1页

摘  要: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主体范围过窄。现有规定的申报主体只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等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及控股大、中型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而不包括军事机关的领导干部、县处级副职以下的领导干部及公务员。

关 键 词:财产申报制度 规范性文件 缺陷 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地位 人大机关 主体范围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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