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可在福建等九省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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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清贤[1] 

机构地区:[1]《人民政坛》编辑部

出  处:《人民政坛》2012年第5期29-29,共1页People's Political Scene

摘  要:2012年3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个字[2012)47号文形式发布了《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在北京、上海、福建等九省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关 键 词:个体工商户 台湾居民 部分省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福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管理工作 外资审批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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