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之批判——写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十周年之际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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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上官丕亮[1,2] 余文斌[3]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 [3]苏州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12年第4期103-111,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在现实中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制度、理论和现实根源,但处罚论存在混淆社会抚养费的性质与功能,没有抓住社会抚养费的本质特性,忽视生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计划生育义务性质认识不清,超生行为定性错误,缺乏世界眼光这六大谬误。社会抚养费定性应坚持行政收费论,摒弃行政处罚论。面对质疑和挑战,行政收费论应给予积极的回应,提升自身理论的逻辑自洽能力和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关 键 词:社会抚养费 行政处罚论 行政收费论 批判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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